新都建治于春秋末期,为古蜀国三都之一。开明氏政权在新都军屯营建都邑,为区别于杜宇氏在郫县的旧都,遂名“新都”,距今约2800年历史。公元前376年,新都建县。2002年1月1日,新都县撤县设区,属成都市管辖。新都为古蜀国名城。古蜀国经历了蚕丛、柏灌、鱼凫之后,在蜀王杜宇时期开始“教民务农”,率蜀族人民由山区向平原转移。当时因岷江之水尚未治理,土质肥沃的广大平原遭洪灾之害。杜宇遂委派由荆楚迁来的部族首领鳖灵为相,命其治水。鳖灵决玉垒,开金堂峡,以除水害,民得安处,后鳖灵取代杜宇政权,建立开明王朝,号丛帝。开明王朝建立之后,江水得到进一步治理,蜀族人民生产活动的中心,遂由平原边区的丘陵转向平原纵深地带。由于生产发展,人口增加,地域扩大,长期处于山区边沿的杜宇氏城邑,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须另建活动中心。约在公元前七世纪,蜀王开明氏在今新都军屯镇附近营建了开明王朝的都邑。为了有别于杜宇氏的旧都郫邑,新建都邑遂名为“新都”,为蜀王开明王朝的第一个城名。据《华阳国志》云:“开明王自梦郭移,乃徙治成都。”“蜀以成都、广都、新都为三都,号名城。”由此可见,开明的都城在徙治成都之前,已在新都建都。新都作为古蜀三大名都之一,距今已有二千七百多年的历史。
新都连带之债有哪些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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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公司:连带之债有哪些法律效力?
北京要账公司:连带之债中,因其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多数的债权人之间、多数的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因而连带之债的效力既有外部效力,又有内部效力。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也不得以债权人所为的请求超过其应分担份额而为抗辩。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给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效力,又可分为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和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连带债权中,连带债权人的内部关系基本上同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义务,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某一债权人受领全部给付或者受领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